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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资者服务
3.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   [ 2021-11-10 ]

一、3·15是什么

(一)3·15在国际

1898年全世界第一个消费者组织在美国成立,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3月15日为“国际消费者权益日”。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·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的《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》,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“四项权利”。1985年4月9日,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《保护消费者准则》促使各国采取切实措施,维护消费者的利益。

(二)3·15在中国

中国消费者协会从1997年起,通过每年确定一个主题的方式,开展“年主题”活动。

所谓的“年主题”,就是消费者协会在广泛宣传贯彻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基础上,每年突出一个方面的内容,加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,加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力度,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。

在广泛征集消费者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,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2021年全国消协组织消费维权年主题为“守护安全  畅通消费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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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3·15设立的意义

3·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确立的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,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,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,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。

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,中央电视台经济部在1991年3月15日首次推出3·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专题晚会。从开播以来,晚会揭穿了无数的骗局、陷阱以及黑幕。每年的3·15晚会都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发出了强烈呼声。

2021年“3·15”晚会聚焦“提振消费 从心开始”,希望通过诚信的力量让每个人把平凡的日子过得更加幸福美满,稳步提高消费能力,改善消费环境,让居民能消费、愿消费,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,畅通国内大循环和国内国际双循环,为中国经济开启“十四五”规划,迈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助力加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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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年“3·15”晚会由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公安部、司法部、交通运输部、农业农村部、商务部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、中国消费者协会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主办。

 

三、3·15享有的权益

1、安全权:消费者在购买、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、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。

2、知情权: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。

3、选择权: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。

4、公平交易权: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,有权获得质量保障、价格合理、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,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。

5、求偿权:消费者因购买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、财产损害时,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。

6、结社权: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。

7、获得知识权: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。

8、受尊重权:消费者在购买、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,享有人格尊严、民族风俗得到尊重的权利。

9、监督权: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。有权检举、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,有权对保护消费者工作提出批评、建议。


四、3·15维权途径

1.与经营者协商和解。

2.请求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。

3.向有关行政部门进行申诉。

4.根据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,向相关仲裁机构提起仲裁。

5.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